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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中国网财经8月1日讯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网站消息,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将一批先行先试政策落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包括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使用、股权投资、跨境融资等多个方面,进一步便利区内企业。
具体如下:
附件
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深圳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1)。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可在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2)。
第十六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详细操作规程见附3)。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外管〔20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外管〔2018〕2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3.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4.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附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六、经办银行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附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且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登记外债合同项下的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二、企业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见附2-1);
(二)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
(三)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三、银行应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企业对应外债合同项下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依照《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确认是否符合外债注销登记办理要求。
对于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银行应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在企业提供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企业《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原件留存。
四、外汇局按季度对辖内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视情况抽取部分银行就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视情况对涉嫌违规银行采取约见谈话、风险提示、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业务办理资格等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银行留存资料和系统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除责成其立即整改并纠正差错外,还可通过约谈方式督促银行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二)对于存在企业未关闭外债账户、未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但却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向其发放风险提示函。在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时,外汇局将依据“关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标准,在银行“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项下进行扣分处理,每错1笔扣0.1分。
对于半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3次的银行,外汇局在辖内对其差错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一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6次的银行,外汇局应取消其本试点业务办理资格。
附3
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单证审核要求。1.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2.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3.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4.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6.区内融资租赁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三)监测管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附4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抄 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各处室。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1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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