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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西男婴出生死亡,家属与医院私了后起诉获赔31万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两年前产下的男婴窒息死亡后,广西的覃女士及家属与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科大二附院”)签署协议,获赔2万余元,不再追究医院责任。但覃女士因心里不服,故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医院的《调解协议》,并判令医院赔偿他们经济损失。今日(8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证实,案件判决已于7月30日生效,由于医院存在过失,家属再获赔31万余元。
所产男婴死亡医患双方协议和解
2017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覃女士因分娩,到科大二附院生产,分娩前,医院为她做了相应的产前检查,告知了产前、产后所存在的医疗风险,覃女士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予以认可。
同日上午6时25分,覃女士产下一男婴,出生时查体:全身肤色苍白、四肢松弛,双肺未闻呼吸声,心音弱。经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医院对此立即予以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诊断书显示,男婴重度窒息,并肺部出血。
9月20日,覃女士在尸检同意书上签署“同意尸检”,但事后被医院及她的亲属拒绝尸检。
很快,双方签订了达成约定。医院在为覃女士生产后婴儿死亡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已免除其医疗费用3933元,另一次性补偿覃女士误工费等损失2万元;协议生效后,覃女士夫妇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关于该次事件及其后果的责任。
虽然在事发后,跟医院达成了协议,但是覃女士心里一直不服,于是找到覃茂江律师想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
覃女士及其家属向鱼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他们与医院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判令医院赔偿他们经济损失441960.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司法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诊断过错
8月2日,原告律师覃茂江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双方曾就医疗纠纷,签订过协议,协议不超过一年,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我们申请撤销的理由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在此案庭审期间,覃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请了医疗鉴定,要求对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婴儿死亡后果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2018年3月29日,鱼峰区法院将此案移送柳州中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柳州中院又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由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文书出具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鉴定显示,男婴窒息的临床诊断成立,但其死亡后未作实体解剖检验,故其自身基础(或原发疾病)的确切诊断及病理学死因,均无法做出明确。
此外,鉴定结果还显示,医院方在对男婴持续复苏过程中,其抢救措施仍不够及时、充分,客观上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时间,可直接影响其救治效果,存在过错。
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科大二附院对覃女士与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60%。
对此鉴定结果,医院方面提出反驳意见,称家属一方拒绝对死亡男婴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该鉴定意见书缺乏鉴定依据,因此不认可该鉴定结论。
诉医院存过错再获赔31万余元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鱼峰区法院证实,此案的判决已于7月30日生效,医院一方未提出上诉。
新京报记者掌握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鱼峰区法院最终对于复旦大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而针对医院一方辩护意见主张,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告无法证明其在原告分娩过程中已尽到密切监测胎儿宫内情况的责任,致男婴丧失了可能改善的预后生存机会;且在新生儿抢救过程中,抢救措施不够及时、充分,客观上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时间,因此被告对原告之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鱼峰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柳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法院依法扣减被告已补偿的23933.09元后,被告科大二附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314667.46元。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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