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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者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 男/女性分别降至20/18周岁

法定婚龄应适当降低

[光明说法]

资料图:民政局门口等候领证的“准新人们”(图文无关)。武俊杰 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当事人只有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不满法定婚龄则不许结婚。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下,婚姻家庭编中如何规定法定婚龄备受注目。目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延续了婚姻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二审稿中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依然过高,应当适当降低,建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婚姻法,其第4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二部是1980年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其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一般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即男女双方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和智力成熟情况,另外还包括某一地域的气候、地理条件等因素。在确定婚姻年龄时,应当尊重人的自然成长规律和生理、心理发展规律,考虑男女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般而言,女性在18岁左右、男性在20岁左右,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并能够理解婚姻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社会因素,即当事人所在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的发展需求。以人口为例,降低法定婚龄可以缩短人口生产的周期,有利于促进人口数量的增长;而提高法定婚龄,则可以延长人口生产的周期,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定婚龄,既反映了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反映了当时国家、民族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发展情形下,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应当适当降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偏高。规定法定婚龄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各国基于本国国情,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龄。如,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横向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各国中最高的。纵向比较而言,我国1980年婚姻法与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合,出于适当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可以说,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也是我国历史上最高的。

第二,降低法定婚龄,是我国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新中国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至1957年,从客观鼓励生育到逐步提倡节制生育。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鼓励生育,我国人口数量从4亿激增到1954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6亿,给社会带来了压力,政府提倡节制生育。1970至1991年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时期,1991年至2013年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发展时期。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主要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但是“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大幅放缓,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群众生育意愿发生了重大转变。为应对这些重大变化,2013年“单独二孩”、2016年“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意味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以控制数量为主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此历史背景下,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成为可供选项。

第三,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改变目前初婚初育年龄偏高的现象。第三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平均初婚年龄已从1982年的23.70岁提升至2010年的25.97岁。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1990年至2017年,我国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从21.4岁提高到25.7岁,平均初育年龄也从23.4岁提高到了26.8岁。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的逐年提高,与我国婚姻法中的高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因此,改变偏高的法定婚龄,取消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第四,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常常引发纠纷甚至恶性事件。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这部分人缔结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也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法定婚龄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比较恰当。当然,也有观点指出,20岁左右的成年人,多处于接受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时期,没有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或者刚刚步入社会,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难以承担婚姻家庭责任,从个人学业、事业发展的角度,不宜结婚。诚然,基于对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受教育年限与初婚年龄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即受教育年限的适长、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是提升个体初婚年龄的重要因素,降低法定婚龄可能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影响甚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结婚的年龄,不是当事人必须结婚的年龄,更不是当事人最适宜结婚的年龄;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降低法定婚龄,可以赋予更多的人结婚的权利。有没有权利,与权利是否行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作者:王丽萍,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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